第99章 皇帝李渊施政惠民、政通人和之治(2 / 5)

流,也能为自己赢得更好的名声,从而在未来的政治格局中占据有利地位。张善相归唐之举,既让他的个人命运迎来转机,又对唐朝的统一进程产生了积极影响。

张善相归顺唐朝后,皇帝李渊任命他继续在伊州(汝州)担任总管。唐初的总管职务主要是指行军大总管,这是唐朝时期在战争状态下设立的一种临时性官职,负责统帅参战军队。其地位相当于现在的方面军司令、大军区司令或战区司令。

行军大总管是唐初任命较为频繁的一个官职,唐高祖李渊退位后,多为贞观年间李世民任命,其下还有行军总管。比如贞观九年,李靖被任命为西海道行军大总管,统领侯君集、李道宗、李大亮、李道彦和高甑生的各道行军总管攻打土谷浑。

此外,唐初的地方行政机构中也设有总管,如都督府的都督,但其职权和行军大总管不同,主要负责地方的军事事务。随着历史的发展,行军大总管这一官职逐渐被节度使所取代。

伊州位于今河南境内,是中原地区的重要战略要地。皇帝李渊任命张善相为伊州总管,既是对他归顺的信任和重用,也是希望通过他稳定河南地区的局势,进一步巩固唐朝对中原的控制。这一任命不仅体现了唐朝对张善相的重视,也反映了唐朝在统一过程中对地方势力的安抚和利用策略。

同时,唐朝朝廷再次颁布新条令,制定了租、庸、调法,规定每个成年男子每年缴纳租二石,绢二匹,绵三两;除此之外,不得再有额外的征收和摊派。

唐初制定的租、庸、调法,是唐朝赋税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这一制度由唐朝的尚书省负责制定,具体由户部主持实施,主要参与制定的官员包括唐高祖李渊及其核心谋臣,如裴寂、刘文静等人。

租是指农民向国家缴纳的粮食税,主要以实物形式(如谷物)征收。标准是每个成年男子(丁)每年缴纳二石粮食。租在唐初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用于维持朝廷和军队的粮食供应。

庸是指成年男子为国家服劳役的义务。如果本人不愿或无法服劳役,可以通过缴纳绢、布等实物代替。标准是每个成年男子每年需服劳役20天,若不服役,则需缴纳绢二匹(或其他等价物)作为替代。庸既保证了国家劳役的需求,也为农民提供了灵活性,避免因劳役耽误农时。

调是指农民向国家缴纳的地方特产或手工业品,如绢、绵、布等。标准是每个成年男子每年缴纳绵三两(或其他地方特产)。调主要用于满足朝廷和地方官府对纺织品等物资的需求。

租、庸、调法是唐朝初期赋税制度的核心,以“丁”为单位,以成年男子为征税对象,体现了“按人征税”的原则。它以实物为主,租、庸、调主要以粮食、纺织品等实物形式征收,符合当时自然经济的特点。同时具备灵活性,庸的替代制度为农民提供了选择,兼顾了国家需求和农民利益。

租、庸、调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首先,它规范了赋税征收的标准,避免了隋末以来赋税混乱、横征暴敛的现象,减轻了百姓负担,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恢复。其次,这一制度以成年男子为单位征税,体现了公平性和可操作性,为国家财政提供了稳定的收入来源。此外,租、庸、调法的实施还为唐朝初期的政治统一和经济繁荣奠定了基础,成为“贞观之治”的重要制度保障。

总之,租、庸、调法的制定是唐初政治智慧和经济政策的集中体现,不仅推动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为后世赋税制度的改革提供了重要借鉴。虽然这一制度在唐初有效促进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但随着土地兼并和人口流动加剧,后期逐渐被两税法取代。

正月二十九日,唐高祖李渊颁布诏书,宣布对皇族宗姓成员实行特殊优待政策。

诏书规定:“所有皇族宗姓担任官职的人,其地位应高于同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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