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9章 新宪法与殖民地引进远东人口(1 / 4)

自1851年12月31日奥地利帝国皇帝弗朗茨·约瑟夫一世颁布《新年前夜诏书》废除了1848年革命期间颁布的宪法之后,大抵已经有11年没有宪法了,这个国家的人民也差不多已经习惯了没有宪法的状态。

有或者没有大家都要干活吃饭,更别说现在在弗朗茨的领导下,帝国的版图越来越大,人民生活水平至少在一点点的提升着,维也纳的市民们经常能享受到其他国家没有的先进科技,当然也可以说是在当小白鼠,电灯发明并且推广过程中不少人被电死。

除了大学生、一些贵族还有资本家、大学教授之外,很多人都不再提宪法这件事情,但今天1863年3月1日,《奥地利帝国1863年宪法》正式颁布了。

南德意志和中部的一些邦国统一之后,事实上也成为了宪法的推动者,他们迫切需要一部宪法来稳定当初在统一谈判时候说好的自治权,虽然哈布斯堡的名声很好,但有一份白纸黑字的协议来保证也就更好了。

除此之外就是弗朗茨的推动了,一部完善的宪法能够为帝国建立起清晰的政治框架,厘清权力分配,规范立法程序,保障公民权利,从而为这个庞大帝国的统治提供稳定基础。

新宪法的核心框架分为几个主要部分:

首先是关于皇权的规定。作为帝国元首,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统帅三军、宣战媾和、缔结国际条约、任命与解散内阁、召集和解散议会等重大权力都集中在皇帝手中。这些条款的措辞既体现了皇权的威严,又为其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政体系方面,帝国首相作为最高行政长官,只对皇帝一人负责。这一点与英国的议会制有着根本区别——帝国内阁无需向议会负责。内阁成员的任免权完全掌握在皇帝手中,这确保了行政系统的统一性和效率。

议会制度采用两院制:

上院代表各邦国利益,由世袭贵族、教会高层、皇帝任命的终身议员组成。

下院则是代表全体人民,通过选举产生。

所有重大法案都需要经过两院审议通过。

公民权利:保障言论、出版、集会自由。

保障职业选择自由。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护私有财产权。确立宗教信仰自由...

统一的货币(克朗)、度量衡和关税政策

...

这个宪法跟上次汉泽尔教授与雷格斯伯格男爵拿来的宪法草案有些许不同,例如,投票权资格上。

国籍要求:必须拥有奥地利帝国国籍,在帝国本土或殖民地长期居住,不得持有外国国籍。

个人条件:年满25周岁,具备小学以上学历,拥有至少5年社会工作经验,在本行业有一定成就(需有官方证明),无犯罪记录,政治立场正确,拥护哈布斯堡的统治,无反政府言行,履行过兵役义务。

特别规定:女性同样享有投票权

...

军事制度沿袭了以往的双轨制,分为帝国中央军和各邦国的地方部队。不过现今只有实力较强的巴伐利亚、符腾堡和巴登三国还保有自己的军队,其余小邦和黑森公国的军队都已并入中央军。各邦军队的军费由邦国自理,他们可以自行设计制服、采购武器装备,但必须事先向维也纳报备获准。

虽然根据宪法规定,弗朗茨皇帝对各邦国军队拥有最高统帅权,但实际上任何军事调动都需要与邦国政府进行协商。其中巴伐利亚王国保持着最庞大的地方军事力量,常备军达到五万人规模。

在民族政策方面,新宪法确立了一个关键原则:承认哈布斯堡王朝统治下所有民族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性,同时保障各民族、地区和邦国享有自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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