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三章 赵俣的高招(2 / 8)

比不足百分之五,他们手握土地、兵权与法律特权,是社会的绝对统治者;平民(又称“良人”)约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四十,多为自耕农、小手工业者,虽有独立户籍与姓氏,却需承担沉重赋税与徭役,随时可能因欠债、犯罪沦为奴婢;而剩下超过百分之五十五的人口,都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婢,他们或是战争俘虏,或是世代传承的家生奴,或是因贫困卖身为奴的平民。他们构成了高丽社会最底层的基石。

    高丽奴婢的地位,比牲畜尚且不如,整套制度如同一张密网,将他们的人生死死困住。

    高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一为奴婢,子孙世代就皆为奴婢”,这种血统奴役让奴婢的后代从出生起就失去了改变命运的可能。

    他们没有自己的姓氏,只能以主人的姓氏为前缀,或是被唤作“某家奴”、“某氏婢”;不能拥有私人财产,劳作所得全归主人所有,连身上的衣物都是主人的赏赐;严禁经商,哪怕偷偷做点小买卖,一旦被发现,货物会被没收,人还要遭受鞭刑;更别提当官了,高丽的官僚体系完全向贵族与良人开放,奴婢连参加科举的资格都没有。

    在高丽,奴婢主人对奴婢拥有绝对支配权。可以随意买卖、玩弄、赠送;可以对奴婢施加刑罚,哪怕打死奴婢,也只需缴纳少量的罚金,几乎不会被追究重罪。

    这些奴婢不仅要承担主人家的家务劳作,还要耕种主人的土地、服各种劳役,甚至在战争时期被征为“奴婢兵”,冲在最前线当炮灰,却没有获得军功封赏的资格。

    高丽严格限制贱类转为良人,法律规定“一贱永贱”、“从贱不从良”,也就是,只要一旦沦为奴婢,本人及其子子孙孙永远都不能脱离贱籍

    ——虽然在历史上高丽曾有过一些解放奴婢的举措,如高丽光宗推行《奴婢按检法》,没收富裕家庭的私奴,将良人身份的奴婢放回去自行营生,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