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质”表示内在本质,文质之论,就是外在形式和内在本质关系的论述。
苏泽将文质之论套在了国家上,提出了新的文质论法。
第一类,就是大明这样的君子之国。
实质上实行王政,又奉华夏之礼,也就是所谓“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第二类,就是马尼拉吕宋国这种,以及大明其他藩属国那样的。
在外在上不一定完全照搬大明的制度,但是内部奉行儒家的实,也在学习大明的先进文化,那就是“质胜文则野”。
对于这类的“野国”,是可以通过文教来提升的。
第三类,则是倭国这样的国家,安南也可以差不多这类。
也就是所谓的“文胜质则史”。
表面上学习汉家制度,实际上并不尊崇大明王化,这类“史国”,也就是虚伪狡诈的国家,大明不仅仅需要教化,还需要对他们进行惩罚。
苏泽紧接着又以“文质”之论,阐述了马尼拉吕宋国可以作为藩属国的理由:
“礼为文,忠为质。马尼拉市政会议虽无国君,然其尊大明之主,国内通行汉文教化,百姓仰慕王化,此乃以华夏礼法为治国之质。”
“名为文,实为质。若必以‘国主’名号(文)为朝贡要件,则草原以可汗为贡,可有‘君’呼?然朝廷纳其贡,正因奉中原正朔之实(质)。”
最后苏泽写道:
“夫藩邦如器,华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