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进行处罚时所依据的实体法,为《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经审查,该《条例》由被告江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行制定并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之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级人民政府可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行政规章。”
“被告江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其本身不具备立法主体资格。其自行制定的《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因制定主体不合法,违反了上位法的明确规定,故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周敏没有理会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她放下判决书,拿起法槌。
“现在,本庭宣判!”
“咚!”
法槌落下。
“一、确认被告江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一百一十七份《违法停车处罚单》的行政处罚行为,整体无效!”
“二、判令被告江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撤销上述所有处罚决定,并将已收缴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两万三千四百元,全额退还给原告林清雪等一百一十七人!”
“三、判令被告江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自行制定的《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与整改,整改结果需报送江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
“四、判令被告江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履行其法定监管职责,对江城市辖区内的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进行全面排查,取缔所有非法划设的虚假停车位!”
“五、判令被告陇东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林清雪等一百一十七人支付的全部停车费用,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向所有原告支付三倍赔偿金!”
“六、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